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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8民初1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子羽与卢林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子羽,卢林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8民初1329号原告:张子羽,男,198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被告:卢林平,男,198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原告张子羽与被告卢林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张子羽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子羽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曾祥紫人民陪审员  陈丽琴人民陪审员  张国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舒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