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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民初44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长沙市子母孕婴贸易有限公司、杨远林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子母孕婴贸易有限公司,杨远林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4464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天孕子母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梅溪湖街道看云路108号高瑞雅园一期2栋2205房。法定代表人:谭礼元,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康华,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长沙市子母孕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路272号咸嘉新村嘉和苑308房。法定代表人:杨远林,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杨远林,男,1973年10月9日��生,苗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天孕子母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长沙市子母孕婴贸易有限公司、杨远林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2017)湘0104民初446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杨远林名下位于咸嘉新村L-8栋304及岳麓区桐梓坡路272号咸嘉新村嘉和苑308的房产。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天孕子母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杨远林名下房产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天孕子母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合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杨远林名下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罗 琼人民陪审员 文 琳人民陪审员 王昌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左 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