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4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唐云生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云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324刑初9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云生,男,1971年3月20日出生于广西全州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捕前住全州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16日被全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全州县看守所。辩护人周宏明,广西千里目律师事务所律师。全州县人民检察院以全检公刑诉(2017)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云生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全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云生及辩护人周宏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6日10时许,被告人唐云生在其房子界线处与同村村民唐某1因房子界线问题发生争执继而发生冲突。在冲突过程中,被告人唐云生持砌墙用的砌刀将唐某1头部及脸部砍伤,后被告人唐云生拨打电话报警及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鉴定,唐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当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唐云生拘传归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云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唐云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周宏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唐云生与唐某1同为湾丘江村村民,相邻而居。2017年2月6日10时许,被告人唐云生在其房子界线处与唐某1因房子界线问题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扭打。扭打中,被告人唐云生持砌墙用的砌刀将唐某1头部及脸部砍伤,后被告人唐云生拨打电话报警及120,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公安机关到达现场后,将被告人唐云生拘传归案。经鉴定,唐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另查明:唐某1受伤后至全州县济民医院住院治疗56天,用去医药费26881.13元。经医院诊断为:1、头面部多处软组织挫裂伤;2.右额骨、顶骨、颧骨线行骨折;3.右额骨颅内血肿,脑挫裂伤。唐某1受伤后,另在全州县人民医院门诊、桂林市爱尔眼科医院门诊、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门诊治疗,共用去医药费1846元。2017年6月22日,在本院主持下,被告人唐云生亲属与被害人唐某1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即被告人唐云生除已赔付的3500元外,另赔偿唐某1经济损失共计69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唐云生出生于1971年3月20日,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案件受理登记表证实:2017年2月16日10时40分许,唐某1用“156××××4980”手机号向全州县公安局凤凰派出所报警,称其因房屋界线纠纷,用砌刀将同村的唐某1砍伤。凤凰派出所遂对该案立案侦查。(3)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2月16日10时40分许,全州县公安局凤凰镇派出所接到唐云生电话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将唐云生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调查。(4)领条证实:2017年6月22日,唐某1领到被告人唐云生亲属赔偿款69000元。2、证人证言(1)证人唐某2证实:他是湾丘江村村民。案发当天,他看到唐某1坐在打架现场的石头上,唐某1的头上、脸上有好几道伤口,伤口在不停地流血。后得知是唐云生将唐某1砍伤的。(2)证人唐某3证实:他是唐云生的母亲。案发当天,唐某1不让她儿子砌护坡并搬走了砌墙用的石头,于是俩人发生了扭打。扭打中,唐云生被唐某1推倒压在地上。不一会,唐某1的眼睛部位、头部流血了。3、被害人唐某1的陈述证实:他家与被告人唐云生家有土地纠纷。案发当天,唐云生在双方争执地砌围墙,他搬走了唐云生几块砖,双方为此发生了争吵,后唐云生用砌刀将他后脑、右脸靠眼睛边、后颈部各砍了两刀。事后是本村的唐某2来护着他坐在地上,直到警察到来。4、鉴定意见(全)公(法医)鉴(伤检)字[2017]4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唐某1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照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全州县凤凰镇三塘村委湾丘江村唐某1住房旁排水沟唐云生砌墙的位置。6、指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唐云生对其砍人的砌刀进行了指认。7、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017年2月16日上午10时许,他与唐某1因为房子界线问题在双方房子交界处发生了扭打。当唐某1搬石头想砸他时,被他推开了。后他用砌墙的刀往唐某1头上乱砍起来,当看到唐某1头上和脸上流血后,他马上打了电话报警和120。以上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唐云生故意非法伤害公民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对其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唐云生犯罪后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亲属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量刑时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故辩护人周宏明建议对被告人唐云生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唐云生积极赔偿,认罪、悔罪态度好,对其宣告缓刑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云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期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蒋虎人民陪审员 文珍人民陪审员 蒋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琴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对该部分被告人从宽处罚,但应当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