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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3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威海润泰置业有限公司与潘燕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润泰置业有限公司,潘燕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3执98号申请执行人威海润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广丰,经理。被执行人潘燕红。申请执行人威海润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潘燕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6)鲁1003民初35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文登车管所送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费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6)鲁1003民初359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世文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丛山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