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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02民初1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直属支行与兰洲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直属支行,兰洲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02民初183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直属支行,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雁江镇大东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906811045L。负责人:阳和平,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艳,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海明,系公司员工。被告:兰洲,男,1973年9月28日出生,住资阳市雁江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直属支行与被告兰洲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直属支行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兰洲的起诉,属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直属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直属支行负担。审判员  卿丽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东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