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0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李松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松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10刑初186号公诉机关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松涛,男,汉族,1979年9月2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小学文化,无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2008年5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5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7月3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3日被监视居住,于2015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10月20日被指定监视居住,于2016年4月19日被解除监视居住,于2017年3月6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从黑龙江省东风监狱解回,于2017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看守所。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香检诉刑诉(2017)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松涛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4月1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11日、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松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22日17时11分许,被告人李松涛伙同王某(另案处理)窜至哈尔滨市香坊区乐某广场,进入乐某广场后从家乐福一侧由一楼乘坐扶梯至二楼扶梯口时,趁站在其身旁的被害人乔某不备,伸手将乔某的运动裤左裤兜苹果牌6PLUS移动电话机1部(价值5259元)窃走,随即李松涛手里拿着窃取的移动电话机向其右侧方向快步离开案发现场。赃物被其藏匿。李松涛被接到报警的哈尔滨市公安局巡逻民警抓获。公诉机关认为,李松涛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系累犯,系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提请本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七十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松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并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2日17时11分许,被告人李松涛伙同王某(另案处理)窜至哈尔滨市香坊区乐某广场,在该广场乘坐扶梯至二楼扶梯口时,趁被害人乔某不备,将乔某运动裤兜内的苹果牌6PLUS型手机1部(价值5259元)盗走。赃物被其丢弃。同日,李松涛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证实案件侦破情况。2、被害人乔某的陈述:2015年9月22日下午17时左右,我去香坊区乐某广场准备吃饭,在乐某正门家乐福那侧的一楼二楼扶梯向上走的时候,我一摸兜,发现我运动裤左兜的苹果6PLUS手机不见了,经拔打发现手机关机。我去了保安室看监控,录像显示一个身高大约170CM左右的男子,头上戴一个黑色的帽子,上身穿白色短袖,下身穿深色长裤,他一直跟在我身后,离我特别近,在二楼扶梯口时候,这个人伸手到我裤兜里拿走了我的手机,随后这个人拿着我的手机向我右侧方向快步走了。3、证人鲁某、刘某的证言:2015年9月22日17时27分在到单位接班时,在监控室里一男一女正在调监控,说是他俩手机丢了。从监控里看,在一楼中厅上二楼滚梯上丢的,是一个男的伸左手从男失主左裤兜里掏出一个白色手机,我们去门外巡逻车上找警察,警察就跟我们出来准备抓人,发现偷手机的人在外广场的报刊亭那,后来就在那抓了两个人。4、证人陈某的证言:2015年9月22日17时接班,大概17时30分听服务台用对讲机说有顾客手机丢了,要看监控,我就到监控室看一男一女正在调录像,偷手机的人戴个深色的帽子,帽子中间有个深铜色圆形标志,上身穿白色短袖T恤,T恤前胸有个黑色虎头,中间有个鹰头,下身穿个米色的裤子,深色带绿色的旅游鞋,左手带黑色手表,手脖上有纹身,另一个戴一个一样的帽子,上身穿白色短袖T恤,前胸图案没看清,外套一个灰色的马甲,下身穿一个深蓝色的牛仔裤,深色运动鞋,背个蓝色单肩的包。然后我就去商场转转,大概18时左右我在一层女鞋区发现了偷手机的两个人,之后返回告诉刘某让他去跟踪,鲁某去报警,后来听到嫌疑人被抓的消息。5、涉案人王某的陈述证实其于李松涛于2015年9月22日在乐某广场购物。6、盗窃现场监控视频、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7、黑龙XX滨航母通讯设备销售有限公司销售发票、银联商务签购单、哈尔滨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涉案的苹果6PLUS型手机价值人民币5259元。8、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08)里刑初字第244号刑事判决书、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5)里刑初字第299号刑事判决书、宾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5刑初315号刑事判决书证实李松涛此前因犯罪被判刑。9、被告人李松涛的庭审供述供认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松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提出的适用法律意见正确,应予以采纳。李松涛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其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其系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尚有余罪,应对其实施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松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9日起至2018年7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李松涛退赔被害人乔博文经济损失人民币529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马实诺人民陪审员 熊依丽人民陪审员 王春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于婉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