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3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朱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3刑初302号自诉人:许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许由路与文峰路交叉口。被告人:朱某自诉人许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以被告人朱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因被告人朱某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自诉人许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许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予自诉人许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撤诉。审判员 李建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邢 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