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执重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强民、赵松英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强民,赵松英,张贵滨,张显海,王燕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执重字第12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友彪,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强民。被执行人:赵松英。被执行人:张贵滨。被执行人:张显海。被执行人:王燕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强民、赵松英、张贵滨、张显海、王燕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曲 杰审判员 张光波审判员 张元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新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