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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6执2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广州市有信船舶代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广州市有信船舶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6执2311号申请执行人: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华就路12号2-4楼,组织机构代码:741854396。法定代表人:夏卫兵,主任。委托代理人:谢佩雯、系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州市有信船舶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州市白云区神山镇巴江桥头,组织机构代码:231238577。法定代表人:刘锡淇。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广州市有信船舶代理有限公司住房公积金一案,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的穗公积金中心白云责字[2016]3号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决定书,被执行人广州市有信船舶代理有限公司应为其职工温玉梅缴存部分住房公积金4440元。因广州市有信船舶代理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还款义务,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7年3月3日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广州市有信船舶代理有限公司已注销。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需终结案件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予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粤0106执2311号案件本次执行。具备执行有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谢静音执行员  杨 军执行员  刘 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