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1执恢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孙进与秦油桥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进,秦油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1执恢50号申请执行人:孙进,男,1972年4月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大丰市人,无职业,住武汉市洪山区,被执行人:秦油桥,男,195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武汉市洪山区洪山乡磨山村村民,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进与被执行人秦油桥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05)洪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员 齐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雨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