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13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成都艾珀耐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重庆中标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艾珀耐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重庆中标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3060号原告:成都艾珀耐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东升镇龙桥社区7社。法定代表人:游德文。被告:重庆中标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珠江路48号1幢21-2。法定代表人:杨茜。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艾珀耐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中标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雁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