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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民初4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济宁市汇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泰花园分公司与张静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市汇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泰花园分公司,张静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4931号原告:济宁市汇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泰花园分公司。负责人:梁汝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东梅,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静华,男,197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市汇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泰花园分公司与被告张静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宁市汇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泰花园分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宁市汇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泰花园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宁市汇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泰花园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元,由原告济宁市汇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泰花园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