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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5执6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亚运村支行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亚运村支行,中电华通通信有限公司,信通数据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中电华通数据网络有限公司,中电华通网络管理有限公司,中慧担保有限公司,烟台信通智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5执619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亚运村支行,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安立路甲56号。法定代表人:史伟东被执行人:中电华通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南路18号B座194室。法定代表人:邱平被执行人:信通数据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红桂路2068号红桂大厦8层东侧812室。法定代表人:邱平被执行人:中电华通数据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60幢12层。法定代表人:邱平被执行人:中电华通网络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四平路421弄107号E68室。法定代表人:朱举千。被执行人:中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峰云街5号304室。法定代表人:吴庆鸿。被执行人:烟台信通智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高新区纬三路西纬二路东创大道南侧。法定代表人:邱平。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亚运村支行申请执行中电华通通信有限公司、信通数据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中电华通数据网络有限公司、中电华通网络管理有限公司、中慧担保有限公司、烟台信通智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北京市国立公证处作出的(2016)京国立执证字第54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亚运村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电华通通信有限公司、信通数据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中电华通数据网络有限公司、中电华通网络管理有限公司、中慧担保有限公司、烟台信通智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XX。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中电华通通信有限公司、信通数据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中电华通数据网络有限公司、中电华通网络管理有限公司、中慧担保有限公司、烟台信通智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中电华通通信有限公司、信通数据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中电华通数据网络有限公司、中电华通网络管理有限公司、中慧担保有限公司、烟台信通智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亚运村支行亦未提供被执行人中电华通通信有限公司、信通数据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中电华通数据网络有限公司、中电华通网络管理有限公司、中慧担保有限公司、烟台信通智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亚运村支行申请执行的XX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亚运村支行确认,被执行人中电华通通信有限公司、信通数据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中电华通数据网络有限公司、中电华通网络管理有限公司、中慧担保有限公司、烟台信通智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亚运村支行发现被执行人中电华通通信有限公司、信通数据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中电华通数据网络有限公司、中电华通网络管理有限公司、中慧担保有限公司、烟台信通智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元凯审判员  任爱平审判员  申家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