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324执46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彭贤保申请执行陈龙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贤保,陈龙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4执46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彭贤保,男,汉族,生于1974年4月21日,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陈龙章,男,汉族,生于1975年3月25日,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24民初字第2428号民事判决书,在彭贤保申请执行陈龙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龙章应当履行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现被执行人陈龙章仍未履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龙章无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已轮候查封,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龙章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在彭贤保申请执行陈龙章民间借贷纠纷案,尚未实现债权总额6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陈龙章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同时提供被执行人陈龙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者提交其财产证据。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熊绍柏审判员  邱文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邓焱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