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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3民初1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武贵庆与周勤瑞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贵庆,周勤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3民初1010号原告:武贵庆,男,住呼和浩特市。被告:周勤瑞,男,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武贵庆素被告周勤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武贵庆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本院宣告判决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贵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0元,本院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贵庆承担。审判员  张琢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泽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