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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2民初1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诉被告王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王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02民初1043号原告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汇兴路***号龙城国际*号楼。负责人:章贵委托代理人陈雅妮,女,198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衡易公司员工。被告王玲,女,198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原告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诉被告王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撤回对被告王玲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 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小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