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382民初第1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支行与张国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支行,张国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2民初第148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支行。所在地:双辽市。负责人李晓波,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辉,男,1970年4月3日生,汉族,职员,住双辽市。被告:张国辉,男,1980年9月24日生,汉族,工人,住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支行诉被告张国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6.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曲娟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