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5执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许超超与夏明宇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超超,夏明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506号申请执行人:许超超,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正月,女,1960年1月25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夏明宇,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超超与被执行人夏明宇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16)陕0125民初218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1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3740元、执行费22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0元,双方当事人并就剩余案件款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25执5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建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党冬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