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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11民初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冯建民与李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建民,李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11民初780号原告:冯建民,男,197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付,鹤壁市淇滨区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选鉴定机构,代领法律文书。被告:李兵,男,30岁,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原告冯建民与被告李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冯建民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建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建民撤回对被告李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由原告李兵负担。审 判 长  王振平审 判 员  郭 飞人民陪审员  杨瑞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岳静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