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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7执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安庭珍、王学志等与李文举、王伟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庭珍,王学志,王学文,李文举,王伟东,王来文,常玉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7执429号申请执行人:安庭珍,女,196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申请执行人:王学志,男,199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申请执行人:王学文,男,199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被执行人:李文举,男,195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执行人:王伟东,男,199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执行人:王来文,男,196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执行人:常玉照,女,196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安庭珍、王学志、王学文与被执行人李文举、王伟东、王来文、常玉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0)襄民一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李文举、王伟东、王来文、常玉照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经济困难,无给付能力,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思军审判员  樊其勇审判员  张襄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 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