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27民初1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谢书飞与马启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木萨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书飞,马启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27民初1405号原告:谢书飞,男,汉族,1985年12月26日出生,现住吉木萨尔县。被告:马启东,男,回族,1989年3月4日出生,现住吉木萨尔县。原告谢书飞与被告马启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谢书飞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书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霍玉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