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881民初1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费俊峰与周静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俊峰,周静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81民初1716号原告:费俊峰,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周静静,男,1990年7月16日出生,安徽省宁国市。原告费俊峰诉被告周静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孔费俊峰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费俊峰要求撤回对被告周静静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俊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费俊峰自愿负担。审判员 汪 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范啟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