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81民初2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安徽鑫美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川马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鑫美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川马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81民初2011号原告:安徽鑫美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桐城经济开发区经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0514593567。法定代表人:王宏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治中,广东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川马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航空路与顺昌路交汇泰华梧桐工业园10B栋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5551801N。法定代表人:陈绍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鑫美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川马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鑫美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就本案达成一致,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鑫美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4500元由原告安徽鑫美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金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