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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2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杨金永、杨奥运等与亳州市公路管理局蒙城县公路分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永,杨奥运,杨奥林,郭如军,唐敏,亳州市公路管理局蒙城县公路分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2138号原告:杨金永,男,与死者郭云是夫妻关系,汉族,1983年2月14日出生,初中文化,住蒙城县。原告:杨奥运,男,与死者郭云是母子关系,汉族,2008年6月8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杨奥林,男,与死者郭云是母子关系,汉族,2010年6月16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郭如军,男,与死者郭云是父女关系,汉族,1956年4月8日出生,初中文化,住蒙城县。原告:唐敏,女,与死者郭云是母女关系,汉族,1965年3月9日出生,小学文化,住蒙城县。以上五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超、邓睿,安徽京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亳州市公路管理局蒙城县公路分局,地址蒙城县宝塔西路61号。负责人:周志,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彪,蒙城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杨金永等五人与王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杨金永等五人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金永等五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金永等五人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申林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雯静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