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2民初2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菊芳与高伟明、谭响龙、郑长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菊芳,高伟明,谭响龙,郑长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2099号原告:张菊芳,女,住常州市金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苏江,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伟明,男,住常州市天宁区。被告:谭响龙,男,住徐州市邳州市。被告:郑长飞,男,住徐州市贾汪区。原告张菊芳诉被告高伟明、谭响龙及郑长飞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张菊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菊芳撤回起诉。审判员 崔竹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利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