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执2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杨永利、王二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永利,王二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2670号申请人:杨永利。被执行人:王二利。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已和解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健审判员 张华勇审判员 杨晓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 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