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29民初30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黄广风、马福用等与楚桂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广风,马福用,楚桂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3083—1号原告:黄广风,女,汉族,1982年8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邹城市。原告:马福用,男,汉族,1979年3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嘉祥县。被告:楚桂华,男,汉族,1989年10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嘉祥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负责人:任玉宏。原告黄广风、马福用诉被告楚桂华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便于案件审结后的执行,原告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被告楚桂华驾驶的鲁H×××××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楚桂华驾驶的鲁H×××××小型普通客车扣押于嘉祥县萌山汽修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后5日内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