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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民初15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江西宜春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宜春城南混凝土有限公司等与宜春市路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宜春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宜春城南混凝土有限公司,宜春市路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1591号之一原告:江西宜春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5686539445。法定代表人:汪东顺,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宜春城南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南庙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589231097F。法定代表人:汪东顺,该公司董事长。以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新涛,江西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易舢,江西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春市路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医药工业园管委会办公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5560270309。法定代表人:易仪根,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江西宜春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宜春城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春市路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江西宜春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宜春城南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宜春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宜春城南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宜春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宜春城南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322元,减半收取计816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3161元。由原告江西宜春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宜春城南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易绪莲人民陪审员  单锦林人民陪审员  敖高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周慧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