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605民初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白山市蓝图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与白山市江源区煤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山市蓝图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白山市江源区煤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05民初640号原告:白山市蓝图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白山市浑江区新建街道。法定代表人:柳玉家,该设计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秋,该设计院副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斗,该设计院法律顾问。被告:白山市江源区煤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所:白山市江源区。法定代表人:李伟东,该办公室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延华,白山市江源区邻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白山市蓝图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白山市江源区煤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白山市蓝图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白山市蓝图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白山市蓝图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574元,减半收取计6287元,由白山市蓝图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文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