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民初1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原告袁子炎与被告任良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子炎,任良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1894号原告:袁子炎,男,1955年4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任良友,男,1969年4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原告袁子炎与被告任良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袁子炎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子炎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子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子炎负担。审 判 长 张煜荻人民陪审员 陈顺平人民陪审员 肖元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