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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民初1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原告袁子炎与被告任良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子炎,任良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1894号原告:袁子炎,男,1955年4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任良友,男,1969年4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原告袁子炎与被告任良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袁子炎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子炎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子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子炎负担。审 判 长  张煜荻人民陪审员  陈顺平人民陪审员  肖元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