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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2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叶方兵与李茂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方兵,李茂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2执194号申请执行人叶方兵,男,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住石泉县中池乡。被执行人李茂海,男,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住石泉县中池乡。本院在执行叶方兵与李茂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922民初25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茂海按生效法律偿还借款5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叶方兵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17)陕0922执194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焦 军执行员 王小兵执行员 刘 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常壮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