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执1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静安华谊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耀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静安华谊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王耀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6执1478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06执147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静安华谊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常清。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安卿,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耀然,男,196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原告上海静安华谊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耀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作出(2016)沪0106民初146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静安华谊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耀然除抵押房地产外(暂无法处置)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尚欠人民币XXXXXXX.00元及利息未履行义务。权利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等有关情况,暂存在执行不能。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依据本院(2016)沪0106民初14625号民事判决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 琦审判员 封惠忠审判员 肖煜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宇审判长 罗海鸣审判员 封惠忠审判员 肖煜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戴维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