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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02民初5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河北天颐医药药材有限公司与秦皇岛中西医结合骨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天颐医药药材有限公司,秦皇岛中西医结合骨科医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2民初5637号原告:河北天颐医药药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兴东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60311653Y。法定代表人:刘玉儒,董事长。被告:秦皇岛中西医结合骨科医院,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迎秋里*栋。法定代表人:谭哲,院长。原告河北天颐医药药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中西医结合骨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秦皇岛中西医结合骨科医院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天颐医药药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81元,减半收取计104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庆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叶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