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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3民初1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大刚与苏兴秀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大刚,苏兴秀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3民初1814号原告:杨大刚,男,1962年10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发荣,中江县永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兴秀,女,1967年2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原告杨大刚与被告苏兴秀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杨大刚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大刚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大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大刚负担。审判员  兰纯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琲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