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3民初1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大刚与苏兴秀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大刚,苏兴秀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3民初1814号原告:杨大刚,男,1962年10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发荣,中江县永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兴秀,女,1967年2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原告杨大刚与被告苏兴秀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杨大刚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大刚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大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大刚负担。审判员 兰纯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琲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