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102执1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黄招娣、黄伟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招娣,黄伟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02执1716号申请执行人:黄招娣,女,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黄伟荣,男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申请执行人黄招娣与被执行人黄伟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13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伟荣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黄招娣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黄伟荣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现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黄伟荣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黄招娣亦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黄招娣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13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国栋助理审判员 何 祁助理审判员 唐万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谢照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