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1执00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辽宁XXXX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XX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宁XXXX有限公司,江苏XXXX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11执00483号申请执行人辽宁XX**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江苏XX**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辽宁XX**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该案执行回款519270元,并全部给付申请执行人,该案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苏民三初字第3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京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