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8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张晓伟与陕西科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伟,陕西科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8执80号申请执行人:张晓伟,男,汉族,住旬阳县城关镇。被执行人:陕西科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济先,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张晓伟与陕西科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白建刚审判员 马志国审判员 周 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鲁延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