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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民终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孙知芳、王超红、王红玉、王超龙与被上诉人安徽省灵通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知芳,王超红,王红玉,王超龙,安徽省灵通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民终7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知芳,女,196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超红,男,198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红玉,女,198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超龙,男,198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上列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忠良,陕西寇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灵通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私营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谢同宝,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石城大道181号。负责人:邵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益民,安徽华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孙知芳、王超红、王红玉、王超龙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灵通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9民初10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9民初101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孙知芳、王超红、王红玉、王超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107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牛 菲代理审判员 但 勇代理审判员 祁泽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子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