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3民初3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举义、尹环西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举义,尹环西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3425号原告: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鲁山县人民路东段6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665997132F。法定代表人:孔红杰,理事长。被告:赵举义,男,约76岁,汉族,住鲁山县。被告:尹环西,男,约42岁,汉族,住鲁山县。原告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赵举义、尹环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日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崔玉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钮梓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