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4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李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李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4执1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锋,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李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0月11日作出(2016)陕0324民初8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李锋归还申请人311788元及利息,并承担受理费5977元。该判决生效后,权利人李某于2017年1月3日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李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且被执行人李锋下落不明,故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扶风县人民法院(2016)陕0324民初89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忠科执行员 张立峰执行员 李战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易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