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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2执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厦门斯美特温泉泳池工程有限公司与泸州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斯美特温泉泳池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435号申请执行人:厦门斯美特温泉泳池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法定代表人:洪欧洲,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泸州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合江县。法定代表人:赵立德,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22民初273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受理厦门斯美特温泉泳池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泸州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泸州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及违约金1200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泸州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履行1000000元,余款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因申请执行人厦门斯美特温泉泳池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川0522执435号案件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如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启海审判员 陈禹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鞠青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