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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38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金秀红与奚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秀红,奚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38778号原告:金秀红,女,197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仕海,上海申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奚钢,男,198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金秀红与被告奚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本案审理中,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收到原告交来的撤诉申请书,并向原告代理人进行了核实。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秀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人民币,下同,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金秀红负担。审判员  李尚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潘海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