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38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金秀红与奚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秀红,奚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38778号原告:金秀红,女,197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仕海,上海申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奚钢,男,198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金秀红与被告奚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本案审理中,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收到原告交来的撤诉申请书,并向原告代理人进行了核实。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秀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人民币,下同,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金秀红负担。审判员 李尚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潘海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