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3执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胡景龙与四平市铁东区云盘沟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景龙,四平市铁东区石岭镇赵家沟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3执240号申请执行人胡景龙,住四平市。委托代理人胡艳君,住四平市。被执行人四平市铁东区石岭镇赵家沟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兴民,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胡景龙与被执行人四平市铁东区石岭镇赵家沟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石民初字第67号民事调解书中关于“被告四平市铁东区石岭镇赵家沟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1月1日前给付原告胡景餐饮费6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兴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东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