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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8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官纯亮、湖北葛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官纯亮,湖北葛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8执104号申请执行人:官纯亮,男,196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湖北葛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邓家坝村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858548867XG。法定代表人:周卫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官纯亮与湖北葛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2016)鄂0528民初92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另一案杨坤长与湖北葛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坤长未履行(2016)鄂0528民初92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湖北葛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4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田旭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