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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7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书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书考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708号之一被执行人:张书考,男,197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本院受理被执行人张书考危险驾驶罪一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了本院(2013)衡桃刑初字第212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本次执行义务,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05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衡桃刑初字第212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审判员  赵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