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7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书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书考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708号之一被执行人:张书考,男,197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本院受理被执行人张书考危险驾驶罪一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了本院(2013)衡桃刑初字第212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本次执行义务,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05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衡桃刑初字第212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审判员 赵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