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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5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江政通分理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维民、高志英、李培、何元丽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江政通分理处,李维民,高志英,李培,何元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5执162号申请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江政通分理处,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政通西路3、5、7号。组织机构代码:55105665-X。法定代表人燕彬。被申请人李维民,男,196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被申请人高志英,女,196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被执行人李培,男,198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被执行人何元丽,女,199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温江民初字第39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受理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江政通分理处申请执行李维民、高志英、李培、何元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726844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高志英位于成都市金牛区金卉路133号16栋-1至3层3号房屋(权2373759)金耀路158号1栋-1层220号(权3408562)、150号(权3409843)车位;被执行人李维民位于金牛区育德路88号4栋1单元23层2303号房屋(权2266027),被本院查封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财产现不便于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7268440元,已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李维民、高志英、李培、何元丽尚欠申请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江政通分理处7268440元。二、终结(2015)温江民初字第398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奎人民陪审员  薛德荣人民陪审员  周跃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肖 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