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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执恢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延芳与被卢选斌、李前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延芳,卢选斌,李前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恢124号申请执行人王延芳,女,1965年5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卢选斌,男,197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李前纯,女,1978年3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王延芳与被执行人卢选斌、李前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广民一初字第003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1)广民一初字第003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