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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5执10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浠水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浠水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5执10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浠水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县散花镇李渡村大桥北路,组织机构代码05814264-2。法定代表人:杨文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戴懋浩,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02201210411033,代理权限为申请执行、和解、签收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张立人,女,198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石市人,住黄石市黄石港区胜阳港广场路26-30号,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浠水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立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张立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百言清偿购房款188183元及违约金,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233元、申请执行费2720元,但被执行人张立人未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立人在交通银行62×××6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86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余慧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寒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