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4民初8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潘杰与株洲中宏驾校有限公司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4民初877号之一本院2017年6月17日审理的原告潘杰与被告株洲中宏驾校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湘0204民初877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2017)湘0204民初87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三页第七行的“四”系笔误,应为“三”。审判员 石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干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