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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2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清华与颜天生、郑连喜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清华,颜天生,郑连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02执100号申请人:王清华,30岁,现住址:福建省莆田市。被执行人:颜天生,56岁,现住址: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郑连喜,58岁,现住址:呼和浩特市。本院受理的王清华申请执行颜天生、郑连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内0102民初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据作出的(2016)内0102民初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审判长 刘 峰审判员 李文智审判员 王永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建军 百度搜索“”